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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告脉脉起因竟是“美团外卖员”?终审判决饿了么败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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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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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脉脉)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有了结果,以饿了么败诉告终。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向法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上诉人饿了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ID名“美团外卖员工”发布“饿了么HR真是恶心”言论饿了么称不实言论致使公司社会评价降低

2020年4月20日,原告饿了么与被告脉脉名誉权纠纷一审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饿了么陈述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22日,一名用户ID为“美团外卖员工”在脉脉职言中发表了不实言论“饿了么HR真是恶心,丧心病狂。美团外卖CM在职,昨天区域经理忽然打电话给我,说最近有没有什么想法啊,搞得我一头雾水,原来是饿了么HR和我们区域说‘我应聘饿了么的聚道经理职位,现在做背调,其实也是走个过场,因为双方已经确定了offer’。我就吡了*了,恶心,现在都不知道怎么解释”。

脉脉的职言栏目原为脉脉匿名区,在2018年北京网信办约谈脉脉负责人,责令其限期关闭匿名模块,“脉脉”随后推出“职言”产品,事实上继续沿用匿名发言的几乎全部功能。

被告对用户名为“美团外卖员工”ID恶意发布不实言论,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后经原告审核“脉脉”职言栏目后,涉案侵权内容已经删除,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书面放弃停止侵权即删除侵权留言的诉讼请求。

脉脉:饿了么无法证明涉案内容是虚假从未提出过有效的投诉

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脉脉)辩称:

本案中涉案内容“饿了么HR真是恶心”是表示饿了么HR的操作令人不满,不是指向原告,不是原告公司商品及服务的贬损,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该内容指向的是非特定的HR,原告无法证明涉案内容就是虚假;

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争内容由网络用户自行上传发布,被告不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故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在产品中设置了投诉通道,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任何人认为权利受损时均可发起投诉,为了保证投诉信息的充分、有效和可操作,要求投诉时提供必备的信息,包括身份、内容和URL地址等,被告在收到有效投诉后,会对涉嫌侵权内容进行核实、处理;但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有效的通知,原告从未提出过有效的投诉。原告称其发送了律师函,但在材料中无授权委托手续,未说明理由,被告不认可是有效的投诉。

被告收到后将涉案内容标记为存疑,且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后,已经将涉案内容删除,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从现有证据看,原告无证据证明系争内容发布者存在侵犯原告名誉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未提供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证据,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饿了么要求脉脉在官网主页刊登道歉赔偿名誉侵权损失150000元

原告饿了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披露涉案用户(2019年7月22日显示的ID为“美团外卖员工”)的真实信息并删除不实信息;

2.要求被告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官网主页(“脉脉”APP登录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侵权损失人民币1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律师代理费15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饿了么HR”是针对某位特定个人

饿了么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查明: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请求权基础为被告构成名誉侵权,本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否存在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的损害后果,是判断能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重要组成要件。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或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提出本案中原告并非适格的主体这一问题,认为从涉案内容来看,上述发布者在文字中表述的是“饿了么HR”,针对的是某一位特定的个人。原告则认为其名誉权受损,理由是原告是“饿了么”经营主体单位,说“饿了么HR”损害的就是原告的名誉,造成潜在求职者对公司存在误解。本院认为,从涉案内容来看,并未直接指向公司这一主体,是针对“饿了么HR”这一主体,原告的上述理由缺乏足够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故本院难以认定涉案内容系针对原告所发出的。

法院认为:

第二,就内容的审查而言,本院认为,上述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仍然需要以是否构成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衡量标准。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此发生了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本院同样难以认定上述内容对原告构成了社会评价的贬损。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构成名誉侵权,其要求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缺乏基础,故本院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均缺乏足够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披露用户的真实信息,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的上述论述,涉案内容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本案中并无必要由被告提供网络用户的信息,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所述涉案内容已被删除,原告在庭后亦提交了书面材料,明确涉案内容已经删除,原告请求放弃停止侵权和删除信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0元,由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饿了么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二审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饿了么对于一审判决当场表示不服,并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此,一审判决已无存在基础,应予一并裁定撤销。

二审判决:

一、准许上诉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上诉人饿了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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