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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获六成物业服务费补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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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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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部门获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已于日前下发实施。根据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也就是说上述群体租住公租房只需承担四成物业服务费。该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两类困难人群被纳入此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政策“门槛”: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另外一类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户籍在南宁市城区(除武鸣区外)范围内,且家里没有买汽车的家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才能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人为单身的低收入家庭,还需满足当年年满35周岁的条件。

  具体的补贴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受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的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40%,其余部分由受保障家庭支付。

  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期限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如果受保障家庭违反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享受补贴的资格将被取消。

  如果受保障家庭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或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应主动向建管中心申报并办理物业服务费补贴变更或终止的手续。不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不仅停发,还要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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