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网络主播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酌情确定赔偿额
4月23日消息,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消息,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其中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制品等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做出规定。
其中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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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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