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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告钢铁规范企业调整名单 强化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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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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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09年起着手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对国内现有钢铁企业,按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条件进行梳理,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逐步压缩其空间,迫其退出市场。这一方式契合了国务院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思,将管理工作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

  自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启动以来,从2013年到2015年分三批公告了304家规范企业名单,使多年来“潜伏”的钢铁产能露出水面,最大限度消除行业管理盲区,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公平市场奠定了基础。

  企业纳入规范管理范畴,进入规范名单不代表进了“保险箱”,不能成为“护身符”。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5年起启动了规范动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通过利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执法监管并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对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规范条件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通过采取“红黄牌”的方式,实现规范企业名单的“有进有出”,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更好地持续实现规范生产经营,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这次动态调整工作是企业进入规范名单以来的首次“清淤”行动,目的是通过向社会公告规范调整名单,对有关企业进行提醒和警示,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规范生产经营。

  前期,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经企业自查、地方初审、专家核实,我们对拟撤销的规范企业名单进行了网上公示,各有关企业和地方高度重视,采取不同形式对各自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经核实,个别企业的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为此我们在公示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了撤销的29家企业和需整改的40家企业名单。

  撤销规范公告的29家企业情况各异,为避免有关方面误读,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我们在公告中将撤销理由一并予以公告。撤销理由主要有五类情形。一是响应国家去产能号召,主动拆除冶炼装备,退出钢铁行业的企业。二是违法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中频炉装备,虽然目前都已进行拆除,但其行为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督促企业吸取教训,一律撤销此类企业规范名单。三是违法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虽然企业都已认识到错误,进行了整改,但为发挥警示作用,也一律撤销此类企业规范名单。四是停产1年及以上目前仍未复产,企业已陷入严重困境,无法保持规范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此类企业也撤销规范名单。五是未通过有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复核的,这其中大多是停产多年、生产经营不正常,列入去产能计划整体退出的企业。

  被撤销规范名单不代表这些企业不能进行钢铁生产经营,只表明这些企业与规范条件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除部分企业响应国家号召主动退出钢铁行业外,各地要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对整改到位并能按照规范条件要求持续规范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程序重新提出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

  对于需整改的40家规范企业,为切实督促其吸取教训、整改到位,我们对需整改内容也予以了公告。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环保执法监管责令整改的,存在的问题包括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应急减排措施不明确、未按要求停产减排等方面。二是安全执法监管责令整改的,存在的问题包括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要求,人员聚集场所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等方面。三是存在落后设备的,个别企业还有烧结机落后设备仍未拆除到位。四是由于企业一段时间未正常生产,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不牢固,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的。

  被列入规范整改名单的企业,要按照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及时整改到位;已整改落实到位的企业,要吸取教训,持续保持好规范经营。有关企业要积极主动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列入整改名单是对企业的提醒和警示,是“黄牌”,一旦企业1年内再出现被有关部门通报整改,将研究直接撤销其规范名单。

  钢铁行业规范管理不是审批行为,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开展钢铁行业规范动态调整,实现规范企业“有进有出”,目的就是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持续规范生产经营,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下一步,我们还将持续加大对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的动态调整频度,一经发现存在涉及撤销和整改类情形的企业,将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调整。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我部开展了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经企业自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专家核实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对撤销的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和需整改的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列入撤销钢铁行业规范名单的企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响应国家去产能号召,主动退出钢铁行业实施转型转产的企业;二是存在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情形的企业;三是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未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各地要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对达不到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推动其退出钢铁行业或转型发展。对积极整改能够按照规范条件要求持续规范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程序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列入整改名单的企业,要按照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到位。要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做好规范经营,一年内再次出现环保、安全等整改类情形,将研究撤销规范名单。下一步,我部将加大对钢铁规范企业动态调整频度,一经发现存在涉及撤销和整改类情形的企业,将予以公告。

  应急减排具体措施不明确。2017年02月25日,环保部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通报: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具体措施不明确。2016年1-9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除烧结工序二氧化硫排放有所减少外,其余生产环节污染排放无相应减少。-

  未按要求停产减排。2016年12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通报:该企业烧结机、竖炉未按要求停产减排。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应付环保检查。2016年12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通报:该企业恶意应付检查,在督查组离开现场后,重新烧结机、竖炉。

  未按要求停产减排。2016年12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通报:该企业烧结机、竖炉未按要求停产减排。2017年1月2日,环保部重污染天气督查情况通报:该企业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

  无组织排放问题明显。2016年11月3日,环保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高架源”自动超标情况通报:该企业高炉附近无组织排放问题明显。

  未按要求停产减排。2016年12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通报:该企业烧结机、竖炉未按要求停产减排。

  无组织排放严重。2017年2月27日,环保部空气质量专项督查通报:该企业4号厂房无组织排放严重。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组织排放问题。2016年11月3日,环保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高架源”自动超标情况通报:该企业高炉炉顶排放黑烟。

  未按要求停产减排。2016年12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通报:该企业烧结机、竖炉未按要求停产减排。-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组织排放严重、未按要求停产减排。2016年11月3日,环保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高架源”自动超标情况通报:该企业高炉炉顶排放黑烟。2016年12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通报:该企业烧结机、竖炉未按要求停产减排,3号高炉无组织排放严重。

  无组织排放严重。2016年11月26日,环保部专项督查通报:该企业200平方米烧结机烟气有拖尾现象,且烟囱雨现象严重,脱硫塔底部有开孔,大量气体外逸。

  应付环保检查。2016年12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通报:该企业恶意应付检查,督查组离开现场后,重新烧结机、竖炉。未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减排措施。2017年1月2日,环保部重污染天气督查情况通报:该企业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组织排放严重、未按要求停产减排。2016年11月26日,环保部督查组专项督查通报:该企业原料和产品堆场均未苫盖,扬尘无组织排放严重。2016年12月21日,环保部督查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通报:该企业烧结机、竖炉未按要求停产减排。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无组织排放严重。2017年2月19日,环保部空气质量专项督查情况通报:该企业部分原料堆料场防尘措施不到位。-

  2015年该企业减产检修,2016年5月恢复生产,在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不牢固。

  超标排污。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超标排污,予以生产处罚。

  无组织排放严重。2017年2月27日,环保部空气质量专项督查情况通报:该企业转炉车间冒红烟,渣跨车间、渣场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扬尘污染严重。

  无组织排放严重。2017年2月27日,环保部空气质量专项督查情况通报:该企业石灰窑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2015年该企业停产,2016年4月恢复生产,在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不牢固。-

  超标排污。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超标排污,予以罚款、按日连续处罚及生产处罚。-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行政。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超标排污。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超标排污,予以罚款、按日连续处罚及生产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停产整治。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予以停产整治处罚。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超标排污。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超标排污,予以按日连续罚款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予以停产整顿处罚。

  存在未拆除的落后烧结机。该企业2台70平烧结机属落后装备,目前未拆除到位,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拆除。

  超标排污。2016年环保部钢铁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通报:该企业超标排污,予以生产处罚。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安监总局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指出,该企业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015年该企业停产,2017年3月恢复生产,在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不牢固。

  2015年以来该企业部分设备停产检修,轧机正常运行,在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不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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