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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江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建国、侯晓平、和有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光大南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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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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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6)粤0103民初1827号原告广东江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建国、侯晓平、和有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2016年10月13日上午14时30分的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二法庭)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侯建国、侯晓平签订《转让协议书》和原告与被告侯建国、侯晓平、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有限,继续履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众被告承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本院受理的(2016)粤0103民初1827号原告广东江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建国、侯晓平、和有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2016年10月13日上午14时30分的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二法庭)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侯建国、侯晓平签订《转让协议书》和原告与被告侯建国、侯晓平、广州光大南方经济发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有限,继续履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众被告承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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