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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西安分行违法遭罚28万 票据业务管控严重不足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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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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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49号、50号)显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商银行”)西安分行票据业务管控严重不足、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陕西银保监局对银行处以28万元罚款。牛晓俊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陕西银保监局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8年年报显示,齐商银行成立于1997年8月28日,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34亿元。截至2018年末,齐商银行前十大股东分别为: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7.05亿股,占比19.95%;淄博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持有1.76亿股,占比4.99%;淄博市自来水公司持有1.76亿股,占比4.99%;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66亿股,占比4.69%;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持有1.61亿股,占比4.54%;青岛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56亿股,占比4.40%;济南市财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13亿股,占比3.19%;任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10亿股,占比3.11%;山东普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8910.00万股,占比2.52%;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持有8145.55万股,占比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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