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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商标侵权 今日头条遭亿元索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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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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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先取得“头条”注册商标35类(广告宣传等)的专用权,一家广告公司以“今日头条”恶意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今天上午,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案。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庭审最后,法庭双方调解解决争议,原告及被告的代理人均表示回去研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起诉“今日头条”的是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与“今日头条”关联的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经注册,取得“头条”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1年01月07日至2021年01月0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等。而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起开发并运营“今日头条”APP,将“头条”二字作为该款APP的图标使用,同时该APP的网页版在页面设计上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今日头条”APP及网页,虽表面上为一款转载资讯为主的工具,但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该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资讯内容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布等活动。

  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被告在其运营的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上使用“今日头条”作为产品名称以及使用“头条”作为产品标识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确认被告在其运营的域名为的网站上使用“今日头条”、“头条”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括“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的名称作为其含有广告服务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在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及62024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今日头条在规范使用己有商标,不存在原告商标的行为。今日头条已经取得“头条”、“今日头条”、“头条”(图文)在第9类、第41类、42类的7个商标,第9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程序、软件等类商品,第41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电子出版物等类服务,第42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计算机软件、升级等类服务。而今日头条网站及今日头条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其对应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商标第9类、第41类、42类的内容。今日头条已经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以属于使用,没有原告在35类的商标权。

  被告方还表示,原告的商标以及服务,与今日头条所使用的商标及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近似。今日头条属于科技类公司,今日头条网站及手机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用户下载APP并不是想着其是一个广告产品而去下载的,看重的是其提供的资讯类服务,所以今日头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广告服务无关,不存在相同或近似。此外,业内众多互联网公司均是以广告收入作为主要收入,但不能据此就认定这些公司便是广告公司,今日头条也一样,其搭载广告链接,属于业内常态,不属于原告在35类的商标权。

  对于被告方的说法,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虽已取得“头条”、“今日头条”等在第9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其不构成原告在第35类服务上“头条”商标专用权的理由。虽然提供广告服务并以广告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属互联网行业常态,但很多知名企业均取得35类的注册商标,比如百度、腾讯、搜狐等,而今日头条则并未取得35类的注册商标。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明知原告已取得“头条”在第35类的商标注册,仍将“头条”、“今日头条”用于其与原告相同的广告服务上,严重原告所取得的“头条”商标在第35类的商标专用权。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均称对方“恶意”。被告指称原告在注册第35类商标后3年内未实际使用,索要巨额赔偿没有依据,属于恶意诉讼。而原告则指称被告恶意侵权。据了解,今日头条此前曾多次申请注册与“头条”相关的第35类商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庭审最后,法庭双方调解解决争议,原告被告均表示回去研究。原告代理人称,诉前被告曾提出协商并向原告支付一笔费用,因与原告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文/北青报记者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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