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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门规范性文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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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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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27日以粤交基〔2016〕698号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27日以粤交基〔2016〕698号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建设市场管理,统一、竞争有序的公建设市场,公平、和诚实守信,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法》、交通运输部《公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公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活动。

  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市场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本省范围内公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制度,建立省级督查专家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编制省级年度督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公建设市场督查抽查,指导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公建设市场督查自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全国公建设市场督查计划,配合部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

  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地市督查专家库,组织本辖区公建设市场督查自查和抽查工作。按照年度在建公建设项目规模,开展常规性检查和重点督查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公建设市场督查的抽查工作。

  管理单位(指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和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组织对所管理项目的自查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公建设市场督查的抽查工作。

  (三)工程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项目管理制度;

  第六条督查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管理、造价管理、变更管理、质量安全及其他相关专项等工作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八条督查工作实行督查工作组负责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于行政检查的要求组成督查工作组,并可以根据督查内容和项目特点,在督查专家库中选择相关方面专家作为督查工作组。督查工作组组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选派或委托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组长单位派出。

  第九条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下达督查通知、组成督查工作组、听取介绍、现场督查、交换意见、提交报告等工作程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委托取样试验等辅助形式。

  第十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公建设市场总体情况,在交通运输部督查工作的部署下,制定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明确督查地级市和相关要求,开展全省公建设市场督查和抽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重点督查国家委托管理的国家高速公网、省级高速公网和省委托地市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必要时抽取国、省道公和地方管理的农村公项目。原则上每个地市选取不少于2个项目,每个项目抽查的合同段一般不少于3个。当合同段总数少于3个时可选取全部合同段。

  被督查单位和项目应按要求通知到被检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建立督查专家库,分建设市场综合监管、招投标管理、设计管理、造价管理、信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专家类别。督查专家应熟悉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建设程序及相关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经培训合格,并实行动态管理。

  综合督查工作组专家不宜少于5名;专项督查工作组专家不宜少于3名。对督查专家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督查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执行督查标准,对督查工作负责。

  第十督查工作组应听取被督查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对市场监管情况的汇报,被督查项目的总体介绍。根据督查内容,督查工作组调阅相关资料和文件,组织实地检查,走访被督查单位和项目,与管理人员进行谈话,了解项目情况。根据督查需要,可组织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的指标抽检。

  第十四条督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督查意见,书面通知被督查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抄告相关单位。

  督查意见主要应包括:督查项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意见和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及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廉政准则和工作纪律,认真执行督查程序和标准。

  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陪检人员、车辆数量等。督查期间,被检项目不得停工。如被检查从业单位不按提供资料配合工作的,应记入其从业企业信用记录,并通报全省。

  第十六条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接到督查意见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由组织督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可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七条根据督查结果,对管理严格、市场秩序规范、项目实施良好的相关单位可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通报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市场督查所涉及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在公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中予以记录,并纳入检查当年度的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建设市场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全年公建设市场各类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多、性质严重的地区、项目和有关从业单位给予通报。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将年度督查工作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年度督查情况,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或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督查工作需要,落实责任单位、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督查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公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1.公建设市场综合督查主要工作内容;2.要求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准备的资料;3.公建设市场督查用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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