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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判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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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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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鲁某某通过与荆州区纪南镇某居民委员会签订某砖厂资产拍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以58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原某砖厂所属资产及所涉面积为54.5亩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砖场拍卖后,其土地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年限内归鲁某某使用,若以后需转让和流转,必须报请某居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后鲁某某又以约40万元的价格擅自从农户手中陆续征租了面积共38.48亩的土地及宅基地,与被告人胡某、王某某等人共同经营某砖瓦厂,直至2015年被政府通知关停。

2017年3月,被告人胡某、鲁某某经与湖北大路公司(化名)联系并洽谈,双方签订砖厂经营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其所经营的某砖厂资产及竞拍的54.5亩土地、非法占用的村集体建设用地28.01亩、私自向农户征租的38.48亩土地及宅基地,以5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北大路公司。所得土地转让款胡某分得333.15万元,鲁某某分得127.75万元,王某某分得51.1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其所得的土地转让全部款项减去其非法转让土地上合法附着物的价值及征租土地的成本等,三人违法所得为1981723.69元。

侦查阶段,胡某、鲁某某、王某某退缴给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纪南镇某居委会936654.40元。案件审理期间,三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045069.29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鲁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胡某、鲁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胡某、鲁某某、王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两年不等,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胡某、鲁某某、王某某已退赔的违法所得1981723.6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该案中,三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其占有并使用的120.99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取利益,既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更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乡村振兴,切莫以身试法。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林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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