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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排污水 法院判你罪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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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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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以“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判决被告赵某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按说,浚县善堂镇某村村民赵某学已年过五旬、事业有成,但在2018年时,未经环评,在本村“吉祥防盗门厂”私建电镀厂,非法从事镀锌生产,在进行镀锌时,将酸洗去油过程中产生的带酸废水利用皮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挖的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后被该县环保主管部门查获。渗坑内的污水检测结果显示:PH值(无量纲)为0.13、化学需氧量为3.80X10mg/L、氨氮含量为362 mg/L、铜为0.71 mg/L、锌为710mg/L。该液体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4废酸中的900-300-34“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且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锌、铜等重金属,属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以上证据证明,赵某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但赵某学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在全球治理环境的紧要关头,任何从事生产活动的,都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损害人民群众生活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赵某学排放有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朱贺 郝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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