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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会缺席!杀人凶犯余某一审被判决死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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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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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周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王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3年2月21日11时50分,天寒地冻,大雨倾盆,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的报警电话突然响起,报警人称洪湖市峰瞿公路峰口镇陈赵村路段上发生交通事故,有人被撞死。该队民警接警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到达现场,案发地一片狼藉,一辆电动车被撞得七零八落,死者王某躺在路边,离此不远的地方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死者张某躺在地上,伤者白某躺在地上奄奄一息,民警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离此100米不到的地方,一辆车牌号为鄂D76***黑色现代牌越野车撞在树上,歪倒在路旁,车头有明显撞击痕迹,民警对车辆进行查看时发现副驾驶座下留有几发子弹,同时根据现场目击群众反映犯罪嫌疑人驾驶这辆黑色越野车逆向行驶撞人后车辆停在路边,下车时嫌疑人头顶戴着黑色“狗钻洞”式帽子,手里拿着一把枪,现场还听到枪响,嫌疑人还持枪逼停并劫持了一辆小轿车逃离现场,此案造成是2人死亡,1人重伤,此案在洪湖掀起轩然大波。

办案民警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局长责成刑侦大队及周边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办。专案组兵分多路,一路对案发现场进行仔细勘验,走访现场目击证人,一路对作案车辆进行调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经查,作案现场留下的鄂D76***黑色现代牌越野车为洪湖曹市镇的陈某所有,据了解陈某当时不在洪湖,此车经常都是跟着陈某的一帮人在使用。民警对陈某周边的重要关系人进行调查,发现余某不见踪影,电话关机,同时据其他人反映案发当时此车被余某开出。为使此案真相大白,确定犯罪嫌疑人,专案民警找到被劫持小轿车车主,通过车主辨认,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余某。余某生性狡猾心狠手辣,1995年8月4日,因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被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某刑满释放后,又因其涉嫌抢劫罪,检察机关于2010年7月29日,批准对其逮捕,但因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依法起诉。民警曾多次对余某实施抓捕,均被余某逃脱,但刑侦大队民警一直未放弃对余某的追逃工作。2019年,洪湖市公安局开展“云剑”行动,对历年逃犯进行抓捕、劝投。中队长刘学领衔侦办此案,2019年6月,余某到案,但余某到案后对此案拒不承认,同时办案民警调取了余某之前所犯1起抢劫案卷宗和1起寻衅滋事案卷宗,对余某进行多次讯问,其均否认这2起案件与自己有关,狡猾的余某以为只要自己拒不承认,就能逃过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刘学率警着力做好对余某“零口供”办案的工作。

为将余某的相关案件办成铁案,刘学和办案民警一起认真仔细研究卷宗,但由于作案跨度时间长,抢劫案发生在2010年6月,寻衅滋事案发生在2013年1月,开车持枪撞人致2死1重伤案件发生在2013年2月,原始证据缺失,法律要求的绝无瑕疵,每一项都在挑战办案民警的心理、身体和能力极限。民警熟知,他们即将面对的是更加艰巨的审讯和调查取证工作。开车持枪撞人致2死1重伤案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死者能否安息,生者能否慰藉,这都考验着办案民警。民警从头重新梳理证据进行查找,重新走访相关目击证人。在调查中,民警一是找陈某和陈某关系密切的进行走访;二是找被劫持的车主进行调查,最后种种证据明确指向余某(男,41岁,洪湖市曹市镇人),民警还重新询问了余某驾车前有过接触的人员,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尽管余某始终否认自己持枪驾车撞人,但在铁的证据面前,余某百般狡辩显得苍白无力。

经查:犯罪嫌疑余某无证驾驶鄂D76***现代牌越野车从洪湖曹市往峰口方向追赶周某驾驶的鄂AE7***雷诺牌越野车,当车行驶至峰口镇陈赵村路段时,将同向骑电动车行驶的王某撞倒,之后嫌疑人余某驾车又继续朝前追赶周某的车,在追赶的过程中又将对向骑摩托车行驶的白某、张某两口子撞倒,造成王某、张某当场死亡,白某受伤,余某驾驶的现代牌越野车将周某的越野车逼停,导致周某的车撞到路边的树上。余某头戴黑色“狗钻洞”式帽子持枪下车,朝周某驾驶的越野车驾驶室窗户开了一枪,周某本能躲避后驾车逃离现场,余某见此情形,持枪逼停从曹市往峰口方向由董某驾驶的粤E4R***奥迪牌小车,要小车开门,董某不肯开,余某持枪隔着挡风玻璃对着董某,逼迫为其打开车门,董某打开车门后,余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持枪劫持董某开车逃离现场,当车辆开至峰口二中附近,余某下车逃跑。

为深挖余罪,办案民警又重新梳理2010年余某等人抢劫洪湖市曹市清河宾馆李某、郭某案件卷宗,此案中多名受害人一共被人持刀蒙面抢劫财物8万余元,办案民警克服重重困难,分别在公安县、仙桃市将此案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抓获,为了能在心理较量、法律知识、人格气场上压倒犯罪嫌疑人,让嫌疑人随着办案民警的审讯节奏来交代问题,办案民警迎难而上,大打“心理战”、“持久战”、“攻坚战”,最终王某、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于2010年6月伙同余某等人持刀蒙面抢劫曹市清河宾馆李某、郭某等人8万余元财物的犯罪事实。同时办案民警又对周某涉嫌的另外一起非法拘禁案、余某涉嫌的寻衅滋事案展开侦查,收集固定证据。经过办案民警不畏艰难、付出努力,将余某涉嫌危害公共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办成了“零口供”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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