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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闹离婚,特邀调解化前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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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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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1944年生(76岁)。被告:李某某,女,1948年生(72岁)。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1年6月13日在禄丰县金山镇人民公社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双方分居多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遂起诉离婚。

2020年7月28日,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携诉状来到禄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妻子李某某离婚。接收诉状后,工作人员与王某某沟通,询问离婚原由。王某某道出夫妻二人分居多年,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为了充分了解双方老人的情况,禄丰法院速裁团队工作人员来到李某某所在社区,社区调解员陈敏带领大家来到李某某家中实地了解情况。李某某表示双方确已分居多年,但要求王某某给自己400元扶养费才同意离婚。经了解,男方王某某系煤矿退休工人,分居期间居住煤矿单元房,每月有退休金来源。女方李某某分居期间居住在禄丰县某村,没有收入来源。双方2009年就扶养费起诉至法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每月支付李某某扶养费300元.

主审法官考虑双方均过古稀之年,行动不便,此前起诉就以调解结案,以及当地人更了解老人四十多年的夫妻生活情况等。于2020年7月30日将该案委派禄丰县某村调解委员会由特邀调解员陈敏先行调解。

由于王某某不便到李某某所在社区进行调解,2020年8月10日,法官便组织双方在法院进行调解。特邀调解员陈敏考虑到女方李某某行动不方便、坐摩托车不安全等因素,于是便租车带李某某前往法院。

调解过程中,夫妻二人各说各的理,争执不休。面对这种情况,特邀调解员陈敏积极主动制止争吵,稳定双方情绪,尽职尽责、耐心开导。随后调解员陈敏从法、理、情的角度着手,分别和二老进行沟通,帮助双方排解心中不悦。在调解员的开导下,王某某意识到自己早已年过七旬,双方四十九年的婚姻生活或多或少还是有感情的,现在离婚已经没有必要。最终,该案以调解和好结案。

本案中,特邀调解员陈敏的积极主动深入了解情况,致力于促进家庭团结,经过认真分析,紧紧抓住问题关键,将纠纷顺利化解,调解结案。(伏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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