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嘉瑜诉被,王欢守志告梁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美容:
本院受理原告张嘉瑜诉被告梁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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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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