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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莫路上添“悲”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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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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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远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道路南侧向北侧左转弯横过道路时与袁某(女,殁年62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自行车(后载韦某,男,殁年64岁,袁、韦系夫妻)在道路北侧的机动车慢车道内相撞,造成袁某、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8.59mg/100ml;余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2-58km/h。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在他人电话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二万元,同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能主动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说法

近年来,虽然公安部门对县域交通安全管控、检查力度大幅度提升,但因酒驾引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却仍在增多,为此锒铛入狱的人不在少数,酒驾者俨然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马路杀手”。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一个个幸福的家庭瞬间不复存在。追根究底,酒驾“屡禁不止”的根源,是违法者罔顾交通法规,心存侥幸,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玩着“冒险游戏”。该案中,被告人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为时已晚,追悔莫及。法官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年关将至,阖家团圆之时,莫路上添“悲”,文明行车,拒绝酒驾,才能平安到家。(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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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天津科技大学是几本
  •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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