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泽元诉广东盈腾融资有限公司、广东盈腾融资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市倬誉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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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泽元诉你与梁志勤、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由于本案被告梁志勤涉及本案的借贷关系的刑事犯为已移送至广州市中级审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须以被告梁志勤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在该犯罪事实尚未查清,刑事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宜先行继续审理,应中止诉讼待被告梁志勤涉嫌犯罪的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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