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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清远市杰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坚、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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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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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杰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坚、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清远市杰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坚、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杰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坚、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律师服务费962660元给原告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二、被告清远市杰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坚、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连带支付上项律师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上项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6元,由被告清远市杰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坚、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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