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
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时,由当地人民划给移民的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水田、菜地、旱地、园地、水塘、山林地和荒山荒地(含“四固定”后划给的土地),在交接时无论手续是否完备,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律归移民集体所有。经移民整治增加、使用达五年以上的土地或移民开垦使用五年以上的其他土地,已经形成使用权的,除国有土地外,其土地所有权归移民集体所有;开展使用不满五年但权属无争议的也归移民继续使用。
移民迁出库区后,余下不受浸淹的土地、山林以及荒山地,当地人民已重新安排给后靠移民、当地群众或农(林)场等单位耕种使用的,应维持现状,不得随意变动,由当地县(市)国土部门审查确权后发证。
对乡(镇)范围内发生的移民土地、山林纠纷,先由当地乡(镇)人民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县人民申请复议;对于市、县范围内发生的移民土地、山林纠纷,由当地市、县人民处理;对跨市的重大纠纷,由省人民指定有关部门会同市(县)人民及移管部门和国土、林业、等部门共同处理。当事人对当地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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