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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收表通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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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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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及合格标准已公布,现将有关交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

  网上报名时选择“东莞市”的考生,请于2017年2月20日至22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到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二楼)送交资料。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执行。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

  3.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4.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提交报考材料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

  1.报名表(此表要到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才有效)。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1)。

  3.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附件2)。

  4.符合房地产估价师第六款报考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须提交:(1)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单位开具的报考人员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工作证明原件。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五、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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