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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浓烟滚滚,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10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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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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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疏忽、一丝大意”日常生产生活中诱发火灾的因素很多任何一个小小的过失都极有可能酿成大祸

3月28日,清城区桥北路御景湖畔小区旁

一处幼儿园

由于不具备作业资质的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引起火灾当事人被行政拘留10日

事件回顾:

3月28日,清远消防接到报警称,清城区桥北路御景湖畔小区旁一处幼儿园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东城消防救援站前往处置并扑灭火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

经现场调查取证和员工反馈情况得知,李某安排不具备作业资质人员邓某等人到御景幼儿园楼顶安装隔热板。施工期间,工人邓某因操作失误,导致阻燃泡沫板的泡沫层起火而引发御景幼儿园楼顶发生火灾,现场烧毁了御景幼儿园楼顶部分阻燃泡沫板。

依法惩处:

李某、邓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清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办理,依法给予李某和邓某行政拘留10日处罚!

不过

处罚并不是目的

事故教训敲响消防安全警钟

与其灾后救援不如灾前防范

做好火灾隐患排查至关重要

相 关 案 例

01

2020年3月23日7时22分,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某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经调查:该公司员工蒋某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导致回料机无人看管,温度过高引燃周边塑料引发火灾。蒋某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02

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某日用品厂车间发生火灾。经调查:该公司员工杨某在车间违规使用电饭煲做饭,中途离开上厕所,电饭煲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杨某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1日。

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监管人员

都要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

否则你可能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清远消防提醒:

随着气温回升,全市也进入火灾多发、易发期。提醒各社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此外,在采购设备用材时,也需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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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洮南市人民政府
  •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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