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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社的分红,他能拿到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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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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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一起看看今天案例中的主人公

阿明遇到的纠纷

阿明原是 肇庆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后的阿明从城市迁到肇庆市 高要区的N街道D村委会四队。户口迁入后,阿明和D村第四合作社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阿明发现自己从未享受过D村第四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每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都没有自己的那一份。

于是,阿明向N街道办事处申请确认自己具有D村第四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求享有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D村第四合作社补发其户口迁回后应享受的各类分配款。

N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依法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申请人阿明拥有被申请人D村第四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D村第四合作社分配款分配资格,并责令被申请人D村第四合作社向申请人阿明支付应享受的各类分配款。

阿明本以为,这样就能顺利拿到合作社分红,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发出后,D村第四合作社却一直没有依照规定向阿明支付其应享受的各类分配款。阿明认为自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遂将D村的第四合作社起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阿明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N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了阿明具有D村第四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D村第四 经济合作社分配款分配资格。阿明、D村第四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视为双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的认可。

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下,法院认定阿明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

因此,阿明作为D村第四合作社成员,当然享有收取集收益分配的权利。但根据法院的调查取证,仅能证明D村第四合作社自2011年1月至2019年2月支付合作社成员的集体分配款为27250元/人,故法院判决D村第四合作社支付自2011年1月至2019年2月集体分配款27250元给阿明。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上下滑动查看)

法官说法

判断村民是否享有分配权利,关键看其是否具备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能够确认阿明的成员资格,且在D村第四合作社也没有提供足够的相反证据来推翻《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应推定为真实,法院认定阿明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阿明作为D村第四合作社成员,当然享有收取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

由于各地的历史、传统、地理等情况各不相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务中较为疑难的问题。本案的审理依法认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相关事务提供了指导,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资料来源: 肇庆中院审管办

编辑 :刘畅

审校 :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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