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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受贿所得拿来放贷,河源首宗洗钱罪案这样宣判...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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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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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戴某某洗钱罪案提起公诉,该案是河源市首宗洗钱罪案。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4月间,黄某某(已判刑)将部分受贿犯罪所得,交由被告人戴某某管理。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明知黄某某所掌握的财物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下,仍将黄某某受贿犯罪所得并交由其管理的20万多元,以自己的名义放贷给他人,以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戴某某明知这些财物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仍协助放贷给他人,转移资金,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洗钱、扫黑除恶工作部署,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不断强化反洗钱工作协作配合,于2020年6月16日联合召开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座谈会,并签署了《联合打击洗钱犯罪的合作备忘录》,从信息交流通报、洗钱金融情报协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查办反馈等方面明确了合作内容,为惩治洗钱犯罪夯实了机制基础。

洗钱活动危害巨大,不仅助长上游违法犯罪,还损害了国家安全、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在此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洗钱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给他人非法使用,或以自己的名义协助他人转移、转换、掩饰非法所得,避免成为“洗钱帮凶”

来源:河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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