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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印发实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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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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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中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传递了市委、市政府对中山消防救援队伍的关心和厚爱,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消防救援工作的支持与肯定,进一步激发和鼓舞全市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为推动《实施意见》的出台实施,在总队党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不等不靠、靠前谋划、主动作为,积极走访、协调,征求了中山市18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有序推进工作开展。《实施意见》出台得到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金融工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的大力支持和理解。

《实施意见》按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的总体思路,结合当前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发展现实需求,进行了适当的拓展和延伸,共25条,主要从职业荣誉保障、交通游览优待、生活待遇保障、社会综合保障、财政经费保障、退出人员保障等6个方面明确各项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标准。

在职业荣誉体系建设上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文明、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织的考核、评比、表彰奖励体系。在春节、“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期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应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今年以来1名指战员获评中山市总工会2020年度中山市“身边好员工”;2名指战员分别获评2019-2020年度“中山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和2019-2020年度“中山市优秀共青团员”。

在交通游览优待方面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或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内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均可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在“绿色就医”方面

做到了对因公负伤和患疾病需就诊的全市在编消防救援人员开通医疗救治的快速通道,组织实施优先、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诊治、医疗保障及快速抢救的运行机制。因病就医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诊治。明确政府专职队员纳入“绿色就医”保障范围。

在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方面

实现了以下四大突破:一是形成市、镇两级协调机制;二是突破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入学入园户籍限制,明确可在父母户籍、工作单位或产权房屋所在镇区(含公租房)就近优先安排入读;三是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就近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学前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及质量较好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四是明确政府专职队员可由各镇区参照国家队指战员享受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在财政经费保障方面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在退出人员保障方面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不断提高中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归属感打下坚实的基础。下一步,中山支队将全面推动《实施意见》在全市落地见效,切实解决消防救援指战员的现实问题和困难,激励广大指战员以更加昂扬的姿态、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新时代消防救援事业,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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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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