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微信聊天记录就能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不一定!还有这些小细节需要注意!
相信职工小伙伴一定知道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敲重点
2020年5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 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纳入电子数据范畴,作为证据的一种以供打官司举证使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提升,电子数据得到了广泛应用,越来越多公司通过钉钉、微信群、QQ群开会、下发通知,也有越来越多劳动者通过微信进行请假,报告工作事项。
但你们知道吗?
微信聊天记录想做证据并不容易哦~
小编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一般情况下由“谁主张,谁举证”的劳动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拥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劳动者也经常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今天,我们就来举个例子
一起学学怎么利用好“微信聊天记录”吧!
案例
小陈于2010年8月5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合同约定小陈岗位为经理,月工资5500元。2018年11月9日,公司以小陈于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11月9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陈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小陈认为,2018年8月由于父亲动手术需要陪护,向公司请假,并按公司要求于2018年8月3日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其后又于9月7日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请假手续。期间,公司没有给我安排过其他工作。
对此,小陈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作为证据。
从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看,小陈与公司就办理停薪留职和请假的问题进行过沟通, 但在截屏上未显示出小陈需申请休假以及公司批假的记录。而且,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
最终,仲裁委认为,小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 未能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仅凭截取一部分聊天记录无法说明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且其 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其聊天对象的身份系公司员工,故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小陈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
唉,我还一直以为有微信聊天记录就十拿九稳了,谁知道还有这么多要求呢
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要注意哪些事项,我们怎么运用好这些电子数据呢?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
与其他证据一样,要符合三性的要求
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必须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也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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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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