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好消息!
为帮助更多企业纾困减负,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实施期限!
具体怎么规定?
一起看看吧!
政策看点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精神, 我市按照部署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并落实相关配套工作。
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延长期限】
企业类型 减免内容 原实施期限 现实施期限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6月 2020年2月至12月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 2020年2月至6月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政策看点】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三项社会保险延期缴费规定继续执行,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其余相关事项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不需另行申报。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粤人社发〔2020〕122号文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我市2020社保年度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项 目 缴费基数上限(元/月) 缴费基数下限(元/月) 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68 2924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我市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 失业保险 21831 1410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工伤保险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来源:韶关人社
编辑:谭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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