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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首脑被判十三年并处罚金4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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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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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和平县法院依法对以被告人曹福、黄建业为首的16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曹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建业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曹福早期因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2008年至2019年期间,曹福和黄建业经常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曹树干、曹红卫、黄搌多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和平县境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曹福、黄建业为首的16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和平县境内以时分时合形式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抢劫、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达六次以上, 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是被告人曹福、黄建业,其组织形式、犯罪性质和犯罪次数均符合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犯罪集团特征的认定,该犯罪团伙已形成犯罪集团。曹福、黄建业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和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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