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快递员偷卖个人信息,买卖双方都构成犯罪!
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壮大
每一天都有大量快递在发出
可是大家知道吗
我们填写的每一张快递订单
都有可能被人通过网络
或线下交易出售
肇庆法院曾经就审理过一起
快递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法律会带给他们怎样的惩罚呢?
一起来看!
小吴是肇庆市某快递公司四会分公司的一名收派员。2017年底至2018年底,为牟取非法利益,小吴将在工作过程中收集到的含有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信息的快递单,以每张约2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小林,并从中获利23200元。
小林非法获取上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后,除用于个人添加微信好友用作推广微商生意外,还以原价出售给小张等人,违法所得约23200元。
2018年10月12日,小张所邮寄的非法获取的快递单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被告人小张非法获取的快递单共计4426张;经核对,该批快递单中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964条,其中涉及公民个人真实具体地址的住宿信息共计5182条。
2019年4月,被告人小吴、小林、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吴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小林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小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小吴、小林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及小林、小张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快递,
还有哪些日常行为
可能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呢?
您的信息还有可能这样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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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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