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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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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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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体现科学、民主立法,现将《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文明办提出。

附件:《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积极倡导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格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立法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责任主体】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落实。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社会参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社会公德】公民应当践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奉献爱心,排忧解难,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失物;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六)举止文明,注重礼仪,保持良好仪容仪表;

(七)爱护公共财物,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八)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九)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遮挡,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公民应当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家庭美德】公民应当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第十三条【个人品德】公民应当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自觉遵守文明行为守则、公约,履行社会责任;

(二)积极参与书香清远建设,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文明用餐,提倡“光盘行动”和使用公筷公勺。

第十四条【公共秩序】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出入通行有序、礼让;

(三)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四)开展娱乐、健身等户内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五)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究卫生,文明如厕,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合理避让他人;

(二)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意丢弃垃圾杂物、乱涂乱划;

(三)践行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投放;

(四)爱护花草树木,未经允许不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五)爱护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抵制买卖和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第十六条【交通出行】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行驶,不插队,不逆行,有序停放;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斑马线,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主动避让应急车辆;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四)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设施。

第十七条【文明社区】城乡居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二)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应当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电动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充电;

(五)文明饲养宠物,采取必要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八条【文明旅游】旅游者应当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遵守下列行为规定: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三)爱护文物古迹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四)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行为公约,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文明就医】医护人员和就医人员遵守下列行为规定:

(一)医护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患者隐私和权益;

(二)就医者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维护良好医疗环境,按规定丢弃医疗废弃物;

(四)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二十条【文明用网】网络运营者、使用者应当规范网络行为,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管理网络内容,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恪守网络道德,规范和遵守网络秩序,自觉践行文明言行,诚信友好交流,不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三)监督防范网络隐患,维护网络安全,不泄露他人隐私。

第三章 积极倡导  

第二十一条【市民公约】公民要积极践行“清远文明十二条”:

(一)不说脏话;

(二)不随地吐痰;

(三)不乱扔垃圾,不向车窗外抛物;

(四)自觉排队不插队;

(五)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

(六)车辆不乱停乱放;

(七)不剩菜不剩饭;

(八)不强行劝酒;

(九)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十)遛狗要牵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十一)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

(十二)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第二十二条【绿色生活】公民要积极践行“清远绿色生活十二条”:

(一)拒绝使用一次性木筷,少用一次性物品;

(二)不追求过度的时尚;

(三)拒绝使用珍贵动植物制品;(四)拒绝过分包装;

(五)随手关灯,节约用电;

(六)提倡步行,骑单车,尽量乘坐公共汽车;

(七)提倡使用布袋,建议循环使用;

(八)一水多用;

(九)随手关闭水龙头;

(十)节约粮食,不剩饭不剩菜;

(十一)双面使用纸张;

(十二)垃圾分类处理。

第二十三条【乡村文明】村镇居民要积极践行“清远乡村文明十二条”:

(一)不乱扔垃圾,不焚烧垃圾;

(二)不放养家禽;

(三)不乱搭乱建;

(四)不在村道巷道堆放晾晒;

(五)不随地吐痰;

(六)不过分劝酒,不酗酒;

(七)不打骂,不讲粗话;

(八)不称恶称霸,不欺负老弱;

(九)不参加赌博;

(十)不聚众闹事;

(十一)不破坏公共财物;

(十二)不大操大办红白事。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四条【治理内容】市、县(市、区)重点治理与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在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乱倒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

第二十六条【公共秩序】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向外抛物;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七条【公共交通】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乱停靠、乱鸣笛;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非法占用车道;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

第二十八条【社区生活】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空间乱堆乱放杂物;

(二)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发出噪声,严重干扰他人生活;

(四)擅自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第二十九条【网络电信】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语言粗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拨打、发送骚扰电话和短信;

(三)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三十条【治理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交通、治安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损毁绿化、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

(四)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和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五)卫健、教育、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发布主题】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联合整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公共设施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共服务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根据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完善办事流程,推广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保障】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守则、公约,设置文明引导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无障碍设施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课程,纳入学业质量标准,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树德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网络文明保障】网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强化网络空间管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其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审查,发现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物流配送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教育管理,对行业使用车辆进行统一登记、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文明实践活动】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市民学校、道德讲堂等,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文明一小时”“逢八出发”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专项活动。

第四十条【文明创建活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深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十一条【文明引导工作】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建社会文明引导队伍,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文明行为评估制度】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开展文明行为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年度自评活动。

第四十三条【表彰奖励制度】本市建立健全清远好人、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文明记录制度】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加强文明行为信息的记录和共享。各部门、各行业应当加强本领域内文明行为信息的记录、归集和使用。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第四十五条【联合惩戒制度】本市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日常检查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

本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加强非现场执法,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第四十六条【不文明行为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根据执法需要,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其劝离,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从事物业、保安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十七条【媒体促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环境卫生惩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违反第三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公共秩序惩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项第一项规定的,高空抛物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共交通惩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项第一项、二项、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社区秩序惩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违反第三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失职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暮白

校对: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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