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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靓女出卖自己隐私信息赚钱,结果被抓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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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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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斗门靓女出卖自己隐私信息赚钱,结果被抓了……

你一定接到过诈骗电话或是收到过诈骗短信。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其最终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向骗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而这些银行账户基本都是真实有效存在的。

如果受害人一旦把钱转过去,诈骗分子就会迅速把这些账户里的钱提现或再次转账洗白。这些用于诈骗转账的银行账户一般不是诈骗者本人的(因为那样就很容易被警方查获),那么到底是谁的?又是从哪里来的?

近期,斗门分局刑侦大队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发现其中一涉案手机卡的开户人梁某洁(女,30岁)把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卖给陈某余(男,31岁)。

400元买入,500元卖出,获利近万元

今年3月底,办案民警在井岸镇南潮村将嫌疑人陈某余抓获,现场查扣银行卡48套(含手机卡、U盾等)。

原来,陈某余得知有人专门从事“做卡”生意。就是收购由”银行卡、手机卡(绑定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组成的“套卡”。陈某余很快找到了收购者,对方答应以每套500元的价格收购。

陈某余的“套卡”都从哪来?

陈某余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可以提供套卡的人,宣称以每套400元的价格买入。于是,一些人为了这400元,就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银行卡、手机卡和网上银行,再转卖给陈某余。至于这些银行卡、电话卡最后去了哪里,被用于何种途径一概不问。

2019年以来,陈某余陆续收购了百余套“套卡”,分别卖给了全国不同地区的近10名买家,获利一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余已被斗门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网络黑灰产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形形色色的网络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网络黑灰产业”就是其中之一。

网络黑灰产业,指的是电信诈骗、钓鱼网站、木马病毒、黑客勒索等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黑产业”指的是直接触犯国家法律的网络犯罪,“灰产业”则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往往为“黑产”提供辅助的行为。

随意买卖银行卡为各种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

陈某余明知将银行卡出售给别人,极大可能用于 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及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因贪图蝇头小利,不顾后果,仍然非法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经涉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如果是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也要承担责任吗?

2019年12月16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 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

《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85号文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该措施启用后,相关人员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也就是将违法违规行为 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快捷支付购物等等,同时也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等。

《焦点访谈》栏目也曾经揭秘银行卡买卖幕后:

来源:珠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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