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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大厨们,税惠餐单来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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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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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韶关大厨们,税惠餐单来啦!

受疫情影响,

宅在家的小伙伴们,

被逼出了美食博主的气势,

纷纷在朋友圈里晒起了

包子馒头饺子

蛋糕面包奶茶

甜品点心凉菜

……

在全民变身厨子的路上,

有的新手在美食现场频频翻车,

有的老司机则一路晋级“新东方”教主~

重点来了!

在疫情期间,

对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餐饮服务就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Q

请问这是长期政策吗?

A

此次针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对疫情期间提供民生服务的企业的一种扶持,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截止时间要看疫情发展情况,请随时关注。

Q

这期间开具发票的话,需要注意什么呢?

A

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Q

公告是2月份下发的,那我们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

A

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Q

疫情发生后,我们餐饮企业为社区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A

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Q

我们是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A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你们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Q

请问免征增值税要如何申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特别提醒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Q

请问这项针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到期后,我们还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

A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若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大厨们,这份税惠餐单,您可否满意?

嗯!火候够够哒!颠勺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编辑: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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