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韶关

罚!韶关有人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2-12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原标题:罚!韶关有人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

当前,

防控新冠肺炎形势依旧严峻,

各地都发布了相关防控工作要求,

但在南雄仍有人不配合居家隔离工作!

据了解,南雄赤马村委会村民刘某新的妹妹一家三口驾车 于1月31日从陕西省返回刘某新家中时,途中经过疫情发生地。村委会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对刘某新一家实施了自行居家隔离措施, 要求其一家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在其家门口张贴了告知书和温馨提示。

但在2月7日、8日两天,刘某新两次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被工作人员发现,南雄市公安局邓坊派出所依法对其 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据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公安、卫健、交通、社区等部门做好相关登记、排查、检测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

广东已出台针对疫情防控

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些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

2月4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七类应急执法措施和九类重点执法领域,对瞒报谎报、干扰防控、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执法工作作出要求。

根据《意见》,进入宾馆、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编造并传播虚假消息,将依法处理。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广东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在省级层面出台针对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让执法更加有据、有序,为推进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秩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图读懂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网站推荐更多>>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