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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下智久 anan《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李云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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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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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福建省国税局了解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相比之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在取消行政审批方面,《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简化办事程序方面,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同时,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在适应税制改革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据悉,《办法》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办法》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同时,《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办法》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姜琳 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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