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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磺酸氨氯地平轻微追尾引发严重二次事故 法院两年审理判定各方责任空气净化风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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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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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记者聂丽娟通讯员洪法实习生曾倩岚章倩黄若萱

本是一起因追尾引起的轻微交通事故,却由于事故处理人员占用车道未撤离现场,救援牵引车司机也没设警示牌,结果一辆东风大货车从后面借道超车,躲避不及撞上站在牵引车尾部的8人,酿成2死3伤的重大车祸。

被撞身亡的二人,一为救援牵引车车主,一为保险定损人员。

受伤的4S店员工王某将肇事货车司机和当场死亡的救援牵引车司机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楚天都市报记者昨日获悉,经过前后长达两年的审理,这起连环车祸案由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桥上一起轻微追尾事故

2013年12月8日16点50分,武汉火车站往天兴洲大桥方向发生一起追尾事故,男子熊某驾福特车与前方胡某某(下称客车司机)驾驶的客车追尾。交警赶到现场认定,熊某负全责。

随后,福特车4S店工作人员王某到达事故现场,与熊某(下称福特车主)谈车辆理赔事宜。

当天18时,救援牵引车司机胡某到达现场,准备等候保险公司员工定损拍照后再牵车。半小时后,保险公司熊某某等3人也到达事故现场。此时,受损客车停在车道的最前面;胡某的牵引车停在客车后方二三米右侧斜后方的快车道和第二股车道中间;福特车跟在牵引车尾部。保险公司熊某某等人对两辆事故车辆进行拍照。拍照结束后,牵引车司机胡某开始拖移福特轿车至牵引车上。

此时,客车司机、福特车主及其妻子、保险公司熊某某等3人及4S店员工王某、牵引车司机胡某均站在牵引车尾部附近。

他们万万没想到,死神正在向他们靠近。

大货车撞上牵引车酿大祸

距离第一起追尾事故2小时05分,当晚18:55,一辆东风牌大货车行经武汉火车站往天兴洲大桥方向。货车司机陈某原本在离中心护栏第二股车道内行驶,他嫌前方车辆行驶太缓慢,于是从快车道(第一股道)借道超车,驶入了快车道,结果却发现快车道上停着一辆牵引车。此时要改变方向已来不及,大货车直接撞上了救援牵引车尾部。站在牵引车尾部的8人中,2人被撞身亡,3人受伤。

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东风货车司机陈某借道超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救援牵引车司机胡某(已死亡)未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福特车主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员工熊某某(已死亡)及受伤的4S店员工王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定原被告均担责

经司法鉴定,4S店员工王某的伤残等级为3级,2015年1月,王某将东风车司机陈某和牵引车司机的家属起诉到法院,索赔100余万元。

2016年1月22日,此案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追加福特车主为被告。

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事故实际为两起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为客车与福特车追尾,福特车主熊某事故处理完毕后未将福特车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第二起为东风货车与救援牵引车相撞事故。但法院调查发现,在东风货车撞至牵引车之前,福特车已移至救援牵引车上,发生第二次事故时,福特车已成为牵引车上的物体,而非机动车。因此,福特车与原告的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追加福特车主为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今年5月,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大货车司机因超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担主责,对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承担65%的赔偿;死者牵引车司机因在牵车现场没有按规范设立警示牌提醒后方来车,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损失部分承担20%的责任;原告4S店员工王某,由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自行承担15%的责任。

武汉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移动车辆应迅速开启危险警示灯,人员撤离到护栏外,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摆放警告标志,拨打110报警。车辆可以移动的,一定要将车辆移动到就近服务站或收费站广场,报警、报保险;移动前,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快速拍两张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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