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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极网站强平致股民亏逾千万 太平洋证券不服判决将二审汤镇宗老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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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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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名郭女士向北京时间“财镜”爆料称,其与太平洋证券融资融券合同纠纷案二审将于2017年7月19日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其主要诉求依旧是赔还47.61万股海通证券及1.76万元损失,而其则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逾一千万。

  

  据了解,郭女士与太平洋证券之间的纠葛已经过长达两年的诉讼,一审判决郭女士胜诉,不过二审却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围绕即将开庭的二审及这桩索赔事件,北京时间“财镜”采访了太平洋证券,太平洋证券方面表示,目前案件尚在审理当中,相关证据已再次提交法院,在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前,暂不方便对案件事实内容进行回复。

  融资账户遭强平

  亏逾800万

  郭女士向北京时间“财镜”表示,2014年12月26日,其与太平洋证券签订《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5年5月至6月,其向太平洋证券多次融资购买海通证券。“2015年8月25日下午,在没有触及平仓条件时,太平洋证券将她所持有的47.61万股海通证券股票强制平仓卖出,导致损失过1000万元 。”

  据郭女士提供的资料,2015年8月21日日终清算,郭女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已低于130%。但太平洋证券是在8月24日才向她短信通知追加担保比,并要求在T+3日9:30前将担保比保持在130%以上,否则将在T+3日9:30起对其账户平仓。期间,若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2%,则在第二日9:30起对其账户进行平仓。

  郭女士向北京时间“财镜”表示,太平洋证券2015年8月24日的短信通知是在接近收盘发的,后又进行了电话通知。在郭女士两次按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后,太平洋证券方面又电话说,将郭女士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错了,要再补6.5万元,在2015年8月25日9点前补进去都计入24日收盘比例。

  据郭女士描述,在2015年8月25日9点之前,其按照太平洋证券方面的要求转入了相应的资金,维持担保比达到1.12以上,太平洋证券方面也在“业务专员QQ工作群”中进行了“ok”确认。不过在当天下午14:14,郭女士的账户依旧被强制平仓。

  

  郭女士称,2015年8月25日10:22,太平洋证券要求其将账户中的约16.86万元现金款项全部归还,后太平洋证券还强迫其点击卖券还款,提前归还资金,卖出17.6万股海通证券,提前收回资金200余万元。

  此外,据郭女士提供的资料,在同样盖有太平洋证券公司公章的表格里,郭女士证券账户在2015年8月25日却出现了两个担保比,一张名为“历史收市负债汇总信息表”显示,在当日其期初账户担保比为1.1114,而在另一张表格里却显示为-1.000。

  

  对于此次强制平仓事件,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太平洋证券对郭女士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时,郭女士的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而且在强制平仓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一审判决

  郭女士胜诉

  郭女士向北京时间“财镜”表示,太平洋证券就证券账户遭强平曾多次与其进行协调赔偿,但均无果,于是在2016年2月3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太平洋证券赔付其被平仓的47.61万股海通证券股票,以及1.76万元损失。

  对于此次强制平仓事件,太平洋证券则称,根据合同约定,郭女士的两融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经触及强制平仓的条件,其有权对郭女士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然而,根据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按照2014年签订的合同,太平洋证券应于平仓日前两个交易日通知郭女士。而两融合同条款变更属于预先拟定并未与投资者协商,其中提及的“平仓通知于平仓日通知”限制了原告的权利,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一审判决,太平洋证券返还郭女士海通证券47.61万股,并赔偿其17592.14元的损失。该判决是在2016年12月10日下达,按照2016年12月9日的海通证券股价,太平洋证券被判返还的47.61万股海通证券股票的市值约793.66万元。

  太平洋证券不服

  要求重申

  然而,太平洋证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7年5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要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由于案件即将开庭重审,北京时间“财镜”翻阅郭女士提供的资料发现,二审双方的争议点依旧是围绕强平是否符合条件及强平过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

  事实上,早在2014年双方签订的两融业务合同,除了约定警戒、强制平仓线及平仓通知时间外,还约定机构有权修改合同内容并予以公告。

  2015年7月,太平洋证券在其官网公告了其两融合同条款变更,修改后的条款显示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不含本数)时,投资者应在第4个交易日(T+3日)9:30前追加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30%以上(含),否则将强制平仓。同时,T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低于112%(不含),未能在第2个交易日(T+1日)9:30前补充担保物或主动减仓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30%以上(含本数)时,T+1日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将被强制平仓。平仓通知将于平仓日(T日)通知。

  对此,郭女士认为,在2015年8月25日9点前,其账户已经按照要求将维持担保比提高到112%以上,因此其账户在2015年8月25日不能被强制平仓。同时2015年8月22日、23日是周末,所以也没有触发投资者应在第4个交易日(T+3日)使维持担保比低于130%以上(不含)的强制平仓的条件。

  此外,郭女士称, 太平洋证券在更改两融合同条款时,仅进行了网站第三方渠道公示。但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且融资融券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以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为通知送达方式,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部营业场所为发布公告渠道。

  对此,太平洋证券却对北京时间“财镜”表示,“我公司作为合法经营机构,始终保持对司法的尊重和敬畏,在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前,暂不方便对案件事实内容进行回复。”

  文/齐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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