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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1+1聚焦《民法典》 ④|为校园体育组织者“松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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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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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实施。对体育来说,“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意义重大,将为中国体育行业未来的发展夯实基础。

日前,“体育1+1”栏目联合广州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娱乐法律专业委员主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耀明带来专业点评,本期重点解读“为校园体育组织者‘松绑’”。

校园体育不能因噎废食

记者:在校园体育的开展当中,会出现学生受伤的情况,有些可以避免,有些无法避免(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但仍会出现),此前类似案件如何判罚?

邹耀明:此前的同类案例中,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一般判罚校方承担50%-70%的责任,导致很多学校因担心安全责任问题,不敢开展体育运动。

对于学生们来说,体育运动不仅可以强身健体,还具有培养规则意识、顽强勇敢、团结互助等教育功能。校方如果因噎废食,不仅对学生体质健康有影响,还对学生的心智成长有影响。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当于为校园体育组织者“松绑”,不仅保障了参与者和组织者的权益,也保护了组织者的热情。

记者:具体有哪些法规适用校园体育?

邹耀明: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风险自甘”原则,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体育场馆可对人身安全事故免责”。

“风险自甘”适用校园体育

记者:“风险自甘”原则为什么同样适用于校园体育?

邹耀明:“风险自甘”原则适用于所有体育活动,包括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校园体育。

不过,由于幼儿园、中小学涉及未成年人群,因此在“风险自甘”的大原则下,还需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上述两条法律法规的主要区别在哪?

邹耀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人,8-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人。若无民事行为人在校园体育中发生人身损害,幼儿园或学校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若限制民事行为人在校园体育中发生人身损害,受害人(监护人)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校方才应承担侵权责任。关键问题是谁举证。

不同案例还需具体分析

记者:这样一来,涉及校园体育的人身损害案件,判决起来是否就容易多了?

邹耀明:并非如此。我们上述的法律逻辑是“大原则”,但现实案例却是五花八门,导致人身伤害的具体原因及发生的具体场景也不尽相同。

比如,发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包括体育器材质量不合格、体育教育内容超纲、学生自身健康原因等;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景包括体育课、课间活动、校队训练等。不同原因、不同场景对具体的判决结果会产生关键性影响,因此不同案例还要具体分析。

记者:对于学校来说,怎样才算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在开展校园体育活动时主要需注意哪些方面?

邹耀明:我认为可以归纳为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主要包括要保证体育场馆、体育器材达到相关安全标准。软件是指学校的管理水平,包括是否对学生进行安全、比赛规则教育,是否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分析了学生的健康状况,是否准备了急救措施等。

图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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