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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低价房转让 男子诈骗他人27万元获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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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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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一男子朱某某因进行合同诈骗,被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2017年5月,朱某某向其女朋友符某某谎称,在儋州市某小区有一套房屋可以低价转让,符某某便建议母亲陈某某购买。为了进一步行骗,朱某某私刻了“钱松”和“海南某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从某售楼部拿了空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霍某某(在逃)密谋后找来一名女子假扮某某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在逃)。同月11日,朱某某和霍某某带陈某某、符某某看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后,陈某某便同意购买。到某售楼部后,假扮工作人员的女子拿出盖好印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两份给陈某某签署。第二天,陈某某交给朱某某房款现金27万元。得手后,朱某某分给假扮工作人员的女子5千元,分给霍某某4-5万元。2018年5月,陈某某到某小区收房时才发现被骗。

经审查,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因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形,儋州市检察院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定罪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27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房产销售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在购买房产前一定要到楼盘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真实情况,如果对房产销售合同不了解,可以请求专业人士帮忙解读,通过正确的渠道购买,不要轻信一些所谓的小道消息、野路子,从而有效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李晨光 杨蝶 陈元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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