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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率先垂范, 一晌审结三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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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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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修武法院一号审判庭,院长王国利敲响了开庭的庄严法槌,今天上午他将在这里独任审判三起盗窃案,经过1个小时的连续庭审,法庭查明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全部当庭宣判。

斩断伸向校园门口的黑手

2020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修武县第二实验中学门口西侧,将王某停放在该处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卖掉,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54元。2020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修武县实验中学门口西侧,将梁某停放在该处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卖掉,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64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受害人。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累犯,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入室行窃难逃惩处

2020年8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自某驾驶晋AC096G白色面包车,承载被告人周某从郑州来到武陟县城后,为了不被公安机关发现,将面包车停放在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后乘坐出租车来到修武县城准备盗窃。二人路过修武县华公馆小区时,看到该小区比较破旧,且门岗没有保安,便进入该小区寻找目标。被告人周自某负责楼下望风,被告人周某来到被害人门前,运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防盗门打开,将衣柜抽屉里一个手包内的4000元现金和三个首饰盒盗走,三个首饰盒内分别装着一对金耳环和两件玉佩。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退还被害人5000元。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周自某入户行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结合其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解锁钥匙一件、白手套一副、开锁工具一件,晋AC096G白色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窃取他人钱款换来徒刑罚金

2020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苏毛某与苏小某玩耍之际,苏毛某谎称朋友支付宝账号解封需要两个人刷脸认证,遂用自己的手机扫了苏小某的脸,后通过刷脸登陆到苏小某的支付宝账号,在苏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苏小某支付宝花呗内的9460元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案发后,被盗7986元退还苏小某。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毛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庭结合被告人累犯、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盗财物部分追退被害人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苏小庆一千四百七十元。

1个小时高效审结三起案件,院长王国利利用周末,带头办案,为修武法院院领导坚持常态化办案做出了榜样,也必将激发员额法官队伍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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