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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一起涉恶案件14人全部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42.33万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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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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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朱某忠等14人敲诈勒索一案,经审理后依法对其中12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七万元至捌仟元不等罚金,另外2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此案全部14人均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42.33万元。

“此案系渑池县法院受理的首起‘假记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也是三门峡市首起全案认罪认罚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承办法官说。2017年,被告人朱某忠为攫取非法利益,招募朱某杰、李某某、郑某某、豆某某、刘某某、步某某、程某、吴某某、王某杰、王某宾、刘某等11名被告人进入公司后,将人员进行分工;被告人朱某杰、李某某、郑某某等外采部人员根据朱某忠的授意、指使,从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案发,期间有组织、有预谋地针对河南省下辖市区县矿山企业、房地产等行业的不特定企业进行偷拍、暗查后撰写新闻稿件;新闻稿件经朱某忠审核后,交由刘某某在中国企业网聚焦中原栏目发布相关企业涉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违规销售等负面报道;外采部人员冒充新闻工作者,将负面报道、链接发送给涉事企业所在地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涉事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遭受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为消除负面影响、减少经济损失,企业被迫与朱某忠等人见面协商删帖事宜,朱某忠等人借机实施31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从中非法获利40余万元;敲诈得手后,朱某忠安排刘某某将负面报道删除,并对赃款进行分赃。从上述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朱某忠等12人针对数种特定行业的不特定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各个环节有序进行,合议庭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权利,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该案14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件生效后,涉案赃款全部退交完毕,除1人家境困难未履行罚金刑外,其余被告人家属均积极缴纳罚金共计20.5万元。

今年是三年为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渑池县法院始终将依法严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积极开展、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中注重“打财断血”,为扫黑除恶“六清”行动奠定基础,确保收官之年专项斗争取得全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法官有话说: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人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具备的特征为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不论作案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代文官 刘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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