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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以帮助他人代办银行大额信用卡为由诈骗9万余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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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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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海伙同他人以帮助他人代办银行大额信用卡为由,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以文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文某海与同案犯刘苏某共同退赔赵某银经济损失人民币65036.34元;退赔孔某琼经济损失人民币7997元;退赔曹某雄经济损失人民币11216元;退赔李某金经济损失人民币99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文某海伙同刘某文(已判刑)以帮助他人代办银行大额信用卡为由,通过银行业务员为赵某银、孔某琼、李某金、曹某雄等人办理信用卡后,取得被害人赵某银等四人信用卡后冒用赵某银等人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赵某银等四人财物共计94189.34元,其中骗取赵某银65036.34元、孔某琼7997元、曹某雄11216元、李某金9940元。在四被害人知情后仍未归还。

2018年4月25日9时14分许,海口市公安局蓝天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南省琼海市爱华路某旅馆203房抓获被告人文某海,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因被告人文某海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2018年11月1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网上追逃。2019年9月30日23时许,琼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抓获被告人文某海。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同案犯刘某文因该案被判处刑罚。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文某海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刷卡套现、虚构消费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4189.34元,其中赵某银65036.34元、孔某琼7997元、李某金9940元、曹某雄11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文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海与同案犯刘某文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依法应共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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