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争吵大打出手 男子故意伤害获刑罚
近日,陕西省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磊因被害人张楠酒后到其家中滋事,心生不满,为泄愤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三原县孙磊家中,几个村民给其帮忙包完菜后在院子内闲聊。张楠酒后到孙磊家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打,孙磊将张楠打倒在地,用脚在张楠头上踩,张楠继续谩骂,孙磊用木棍击打张楠,致张楠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楠受伤致左侧颅骨凹陷性骨折并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孙磊因被害人张楠酒后到其家中滋事,心生不满,为泄愤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赵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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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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