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城市经济  金融

新起点:强化民事责任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3-14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原标题:新起点:强化民事责任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海锋

投资者保护专章从投资者与各类证券市场主体的关系展开,构建起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表决权征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现金分红、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然而,这一专章最大的特色或者贡献在于,以相对集中和系统化的方式规定了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落实民事责任是重大突破

保护投资者,从法律责任上观之,主要有三条路径。第一条是民事责任的路径,表现为投资者通过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主要是请求民事赔偿。第二条是行政责任的路径,表现为监管机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处以罚款。第三条是刑事责任的路径,表现为国家对于证券市场上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将自有资金投入市场,最期待的是收益和回报,最恐惧的是风险和损失。直接作用于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公法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并不会给投资者带来私法上的救济。相比之下,民事赔偿责任更为投资者关注,更贴近投资者需求。

而我国证券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证券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法律责任设置上主要是以行政责任为主,只有为数不多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备有民事责任。由此导致在早期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遭受损失,除了通过投诉举报诉诸监管处罚,损失赔偿基本求告无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明确法院暂时不予受理和审理证券类民事赔偿案件。直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类民事赔偿案件才得以进入法院,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人维权的渠道已经畅通,至今其中的一些规定仍然饱受争议。

由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强监管属性,行政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和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自然应当是更加高效有力的。但是,在保护投资者这件事情上,哪怕再有责任心的监管机构,也不如投资者自己更上心。尤其是在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基本立场之上,投资者自主决策、自由交易、自负盈亏,理应获得更多维护自己权益并获得民事赔偿的机会,包括更多的请求权基础,更低的请求门槛,更宽的请求路径。

对此,投资者保护专章做出了较为充分的回应。在提供请求权基础方面,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法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降低请求门槛方面,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在拓宽请求路径方面,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最为重要的是,除了重申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以外,还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式集体诉讼的权利。由此可见,投资者保护专章关于民事责任的落实有了巨大的突破,在整个证券法中起着示范性作用。

新证券法是一个新起点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整部证券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于证券法的始终,并非专章所能涵盖,强化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专章之外也有许多体现。比如,新证券法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传播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等情形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同样为投资者追究民事责任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也要看到,除了新设的投资者保护专章对于民事责任有相对成体系的规定外,其他规定都散落在各个章节之中,在具体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配上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单从规则层面考虑,保护投资者不单是证券法的任务,这也是证券法难以独立完成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相关的行政法规、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与证券法共同组成投资者保护的规则依据。17年前,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就是通过司法解释真正落地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部司法解释在某些地方也阻碍了民事责任的圆满实现。因此,从民事责任的规则供给角度来说,新证券法只是一个起点。

民事责任羽翼丰满是投资者最大的福音。而民事责任的不彰,一直是我国证券法饱受诟病的一个问题。新证券法通过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但是,新证券法之下的民事责任,只能说“羽翼渐丰”,离“羽翼丰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