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镇查处一家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场所
为深入推进全镇火灾隐患重点整治地区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整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镇消防安全,近日,坦洲镇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办公室联合镇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深入辖区开展安全隐患摸查。
检查中发现
在坦洲镇曙光路23号一店铺内
存放着大量灌满的煤气瓶
但该店却并未取得煤气经营许可证
属于非法煤气代灌点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检查人员在该店铺内一共清点出, 满装15公斤规格液化石油气瓶53个,5公斤规格液化石油气瓶4个,以及34个空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查组人员当即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和对店铺内储存的液化石油气瓶依法进行收缴。
对未取得煤气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煤气代灌的关某,由于其年龄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同时提醒大家: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家中的储备燃气瓶切不可超过3个
否则也是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
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巨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打击此类违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坦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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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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