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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千万别做!河源又有9人因此被抓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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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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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和最大限度

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和林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连日来

紫金 、龙川深入开展打击

森林违法用火专项行动

从严从快查处9起违规野外用火案

共有9位村民被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紫金县

案例一

郑某容(女,56岁,紫城镇南岗村人)于11月13日15时30分许,在紫城镇南岗村春光队吴屋坑其家菜园地烧杂草积肥。

案例二

曾某文(男,55岁,黄塘镇拱桥村人)于11月14日10时许,在黄塘镇拱桥村龙一村民小组上角山岭山脚下其家田里烧禾杆积肥。

案例三

张某奎(男,52岁,水墩镇陂湖村人)于11月14日10时30分许,在水墩镇陂湖村增陂小组老虎山岭山脚下其家田里烧禾杆积肥。

案例四

贺某莲(女,67岁,中坝镇袁田村人)于11月14日13时30分许,在中坝镇袁田村大岭头山岭山脚下其家荒田里烧田草积肥。

以上4名村民均因烧杂草积肥而无视法规政令,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紫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紫府〔2020〕48号)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4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龙川县

案例五

2020年10月16日下午17时,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龙母派出所值班室接铁场镇林业工作人员报案称:铁场镇黄田村发生森林火灾。接报后, 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龙母派出所立即调派精干警力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通过调取相关视频监控,走访大量群众,认真比对分析起火原因,迅速锁定了侦查方向。 经查,是由铁场镇黄田村一村民砍伐竹林时,抽烟后乱丢烟头至杂草丛中引起杂草着火,从而引发的森林火灾。侦查人员立即展开排查嫌疑人,经调查,锁定黄某强(男,63岁,龙川县铁场镇人)有重大嫌疑,侦查人员立即将黄某强传唤至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对其进行审讯。

△铁场镇村民黄某强。

经依法侦查,铁场镇黄田村黄某强于10月16日下午在铁场镇黄田村中“矮塘”(地名)山边清理杂草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在吸烟后,未将烟头熄灭的情况下,将烟头随手丢弃在杂草丛中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森林火灾林地过火面积为5.89公顷(88.41亩),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10月19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六

△车田镇村民邓某深。

2020年11月9日16时37分,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龙母派出所值班室接车田镇林业工作人员来电称:车田镇官天岭村发生山火。接报后,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龙母派出所办案民警立即赶往山火现场查处。经查,此宗山火为车田镇官天岭村村民邓某深(男,70周岁)于2020年11月9日中午,擅自在车田镇官天岭村印山塘自然村“西塘里”(地名)山脚下野外用火,点火烧干枯的树枝、树叶火堆,不慎引火上山引起的森林火灾。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深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七

2020年11月9日14时许, 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县森林防火指挥调度中心的指令:在义都镇星光村发现有人烧杂草堆。接报后,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立即派出民警前往现场调查,在现场发现嫌疑人戴某福(男,60岁,义都镇人)。

△义都镇村民戴某福

经查,戴某福11月9日14时许,在义都镇星光村九官塘烧杂草堆,未引起山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戴某福年龄较大,家境困难,对戴某福作出罚款处理。

案例八

2020年11月9日15时许,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在龙川县丰稔镇黄岭村乌石坑水库大坝上发生山火。接报后,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立即派出民警前往现场调查,在现场将嫌疑人邹某东(男,42岁,田心镇人)抓获归案。

△丰稔镇村民邹某东。

经查,邹某东于11月9日15时在丰稔镇黄岭村乌石坑水库大坝上烧杂草时,火苗蔓延到旁边的田边的杂草,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达276.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21.05亩,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11月10日对犯罪嫌疑人邹某东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九

2020年11月13日11时许,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当事人报警称:其在龙川县老隆镇江边村布苟岩烧杂草时发生山火,需要派扑火队员前来救火。接报后,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立即派出民警前往现场调查,并将嫌疑人王某平(男,51岁,老隆镇镇人)抓获归案。

△老隆镇村民王某平。

经查,王某平于11月13日11时许在老隆镇江边村烧杂草时,火苗蔓延到山边的杂草,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达32亩,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平已被龙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切莫知法违法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切勿因为一时疏忽或侥幸

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来源:河源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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