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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来了!大家最害怕的这个行为,拟入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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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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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高空抛物或将入刑

近年来

各地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威胁公众的人身安全

就在前几天

深圳还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

一个十岁小男孩被砸伤

(戳图片查看详情)

面对这样的事情

大家除了希望严惩肇事者之外

都希望可以尽快立法

划清责任

↓ ↓↓

今天(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范围。

草案明确, 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专家表示,高空抛物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严惩的信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以德慧公寓安置房为试点的首个“未来小区”完成建设,静待居民入住。据了解,这个“未来小区”利用物联网技术对视频监控设备、物联网传感终端设备、社区用电设备等进行集中管理,集成智慧用电、智慧消防、人脸识别、车辆识别、充电桩、智慧灯杆、智慧物业等功能,以提升社区的物业服务水平。新华社记者 黄宗治 摄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补充30条

南都记者了解到,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提交审议的草案拟从六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

据悉,我国于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1997年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

草案 在现行刑法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高空抛物”情形,明确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 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或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曾有人大代表建议高空抛物入刑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人身安全。

南都记者关注到,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减少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安全隐患,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

据合肥在线报道,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建议,可以考虑设定专门罪名,如“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他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看似侵害的是某个特定被害人的权益,实际上是对经过高楼附近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侵害,这种行为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属于典型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最高法发文明确法律适用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维护公众 “头顶上的安全”,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其中,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等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称,高空抛物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

刑法第114条“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阮齐林解释,草案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高空抛物”情形这也就意味着,将“高空抛物”和“防火、决水”等行为等同起来,以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和打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可以按照114条追究刑事责任。

阮齐林称,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即使没有砸到人,没有死亡、重伤的结果,但威胁到公共安全的,即“有惊无险”、“有险但是没结果”,也可以“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已出现公民因高空抛物行为入刑的案例。

去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14楼的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上海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认为,上述案件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倒逼相关立法改革,加快立法进程。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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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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