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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工作评议民意征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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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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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工作评议民意征集的公告

根据《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将于7、8月份开展对市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工作评议。欢迎我市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市民群众从即日起,至7月30日前,通过来信等形式反映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413室(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工作委员会综合科)

电子邮箱:qyrdhzgw@163.com

网络平台:清远人大网站“人大信箱”栏目(http://rd.gdqy.gov.cn/)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 建设情况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

(2020年6月16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根据《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为更好推动《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对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开展工作评议。为确保工作评议依法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关于打好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要求,推动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和保护,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负责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选联工委人员,部分人大代表组成。

三、实施步骤

工作评议包括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准备阶段(2020年6月)

1.确定方案。拟订关于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工作评议的方案,报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学习。组织调研组成员学习与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工作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等,为做好调研和评议工作做准备。

3.民意征集。通过《清远日报》《清远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及征求意见电子邮箱(qyrdhzgw@163.com),广泛征求市民群众对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的意见及建议。

4.政府自查。市政府在收到评议通知和评议方案后,按照相关内容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整改,协助、配合做好评议工作,根据评议实施方案撰写工作报告,在8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调研阶段(2020年6月-7月)

调研组将在评议前进行调研,调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7月上旬,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的汇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清新区政府、清新区水利局、太和镇政府等作补充汇报。

2.7月中旬,调研组到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区相关单位及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现场等开展调研工作,同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市信访局等单位座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工作进行测评。

3.7月下旬,调研组整理相关资料,汇总意见和建议,撰写调研报告。

4.8月,调研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调研情况和对市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的评议意见。

(三)评议阶段(2019年8月)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报告及调研组的调研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进行评议。

3.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报告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允许进行解释和申辩。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4.评议采取票决形式,对市政府的工作报告、评议意见进行票决。

5.邀请参加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及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清新区政府有关领导参加。

(四)整改阶段(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

1.评议会后,调研组负责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清远市区备用饮用水源建设情况提出评议初步意见,列出整改清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评议意见和整改清单以书面形式印发给市政府,并抄报市委及抄送其有关部门。

2.被评议单位在收到评议意见2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处理方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并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整改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3.整改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对被评议单位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复评,或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甚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整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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