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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育就是“失败”?女职工拥有生育自由吗?女性这些专属权益,你可能并不了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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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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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有件事情引起了广大网友热议

舞蹈大师杨丽萍在某社交平台上

分享了一个吃火锅的视频

然而

却有网友评论:

“一个女人最大的失败是没一个儿女。”

大家是怎么认为的?

先做个投票让小编看看

大家都是什么想法~

对于这样的评论

网友们纷纷表示质疑

前排网友:

@女寝Bot:我认为不需要对他人的生活指指点点,人家的生活想怎么过就怎么过,只要不犯法。

@千黛汐rebecca:女性有生育选择权,想生就生不想生就不生,有问题吗?

@我家小懒最棒:这是女性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

事件发酵以后

一众女星纷纷现身声援杨丽萍

戚薇:“一个人最大失败是时至今日还在给‘女人’下定义。”

李若彤:“每天都收到问我为什么不结婚的问题,但我希望大家永远不要因为别人的目光而做草率的决定,更要学会尊重别人的选择。”

陈数:“女人的价值就是用来生儿育女的吗?绝对不是!”

针对这一争议

杨丽萍也以短视频形式做出回应:

只要自己认为过得好

没有伤害其他人就可以

职工

小编, 目前法律对妇女生育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小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说

干涉妇女生育子女的自由

本身就涉嫌违法

其实,除了生育自由以外

在职场中女职工还享有这些专属权益!

一、“三期”特殊保护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的 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具体而言:

01

岗位、工资有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们要注意啦!!!

结合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女职工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达到可以解除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02

产假(基础假+奖励假)、哺乳时间、工间休息不能少

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同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哺乳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 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工间休息: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0条第3项:“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 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03

劳动合同期满可顺延

《劳动合同法》第45条: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中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04

夜班、加班不能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9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05

劳动强度要减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除了以上三期以外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

经本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也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

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二、其他用工权益

No.1

妇女节享受休假半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No.2

就业平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No.3

婚姻生育不受限制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有类似的内容,属无效条款。

No.4

繁重劳动可拒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 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们一定要仔细阅读这篇文章

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在遭遇不平等待遇时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大家也动动手指转发+“在看”

把这篇文章转给身边的女性朋友吧~

审核:凌海飞

来源:综合深圳工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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