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育就是“失败”?女职工拥有生育自由吗?女性这些专属权益,你可能并不了解
最近
有件事情引起了广大网友热议
舞蹈大师杨丽萍在某社交平台上
分享了一个吃火锅的视频
然而
却有网友评论:
“一个女人最大的失败是没一个儿女。”
大家是怎么认为的?
先做个投票让小编看看
大家都是什么想法~
对于这样的评论
网友们纷纷表示质疑
前排网友:
@女寝Bot:我认为不需要对他人的生活指指点点,人家的生活想怎么过就怎么过,只要不犯法。
@千黛汐rebecca:女性有生育选择权,想生就生不想生就不生,有问题吗?
@我家小懒最棒:这是女性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
事件发酵以后
一众女星纷纷现身声援杨丽萍
戚薇:“一个人最大失败是时至今日还在给‘女人’下定义。”
李若彤:“每天都收到问我为什么不结婚的问题,但我希望大家永远不要因为别人的目光而做草率的决定,更要学会尊重别人的选择。”
陈数:“女人的价值就是用来生儿育女的吗?绝对不是!”
针对这一争议
杨丽萍也以短视频形式做出回应:
只要自己认为过得好
没有伤害其他人就可以
职工
小编, 目前法律对妇女生育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小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也就是说
干涉妇女生育子女的自由
本身就涉嫌违法
其实,除了生育自由以外
在职场中女职工还享有这些专属权益!
一、“三期”特殊保护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的 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具体而言:
01
岗位、工资有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 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们要注意啦!!!
结合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女职工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达到可以解除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02
产假(基础假+奖励假)、哺乳时间、工间休息不能少
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同时,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哺乳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 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工间休息: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0条第3项:“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 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03
劳动合同期满可顺延
《劳动合同法》第45条: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中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04
夜班、加班不能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9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05
劳动强度要减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除了以上三期以外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
经本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也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
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二、其他用工权益
No.1
妇女节享受休假半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No.2
就业平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No.3
婚姻生育不受限制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有类似的内容,属无效条款。
No.4
繁重劳动可拒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 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们一定要仔细阅读这篇文章
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在遭遇不平等待遇时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大家也动动手指转发+“在看”
把这篇文章转给身边的女性朋友吧~
审核:凌海飞
来源:综合深圳工会、网络
- 标签:邯郸青年网
- 编辑:洪刚
- 相关文章